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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6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20
实施时间: 2025-6-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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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聂玉华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指导。您在南昌市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60号提案《关于优化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已收悉。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税务局研究讨论,对提案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并逐条分解。建议答复情况如下:
  建议答复情况:
  关于建议“优化税收征收政策。商务部门应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让电商企业能通畅、简便地申请到核定征收的税管政策,鼓励引导本土专业的阳光化服务平台发展,协助跨境电商卖家进行阳光化报关、结汇和退税,并推送信息至综服平台,以及核定征税流程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我们将不断完善税务监管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环境,为电商企业努力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开通绿色通道,为您和相关的企业及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会认真借鉴和处理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李良东,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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