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管理中的鉴证作用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5]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9
实施时间: 2005-5-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中的鉴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5年度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时,附送的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鉴证作用。
  二、承办上述审计或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后确认。
  三、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计、鉴证报告的,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请税务师事务所审批部门取消其审计或鉴证资格。
  四、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审计或鉴证过程中发现重大和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一并上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审批税务机关。
  五、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 粤财法[2008]5号 2007/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晋国税所发[200 2000/8/15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闽财税[2011]10 2011/12/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0] 2010/1/20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 湖北省财政厅公 2024/2/27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国资分配[200 2004/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闽财税[2010]32 2008/1/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0] 2010/10/25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202 湖南省财政厅国 2026/1/1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 云国税函[2003] 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