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10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5-1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行次“分次预缴税额”中填报;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主表第34行次“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可继续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动抵减。
  二、对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预缴增值税较大,经上述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附辅导期内增值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与征收系统(CTAIS)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国税函[2005]1097号和沪国税流[2004]74号文的要求审批。批准后的《审核表》由纳税人、税务所、征收所、发票发售部门和税务分局审批部门各执一份。征收所根据《审核表》第16行次“抵减后本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在综合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系统中接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发票发售人员应在检查核实《审核表》及该纳税人相关缴款书的银行回单后,方可对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同时做好有关记录。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 云国税函[2004] 2004/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发[2004] 2004/9/2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 甘国税发[2003] 2003/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升级有 粤国税办函[200 2009/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京国税[1997]60 1997/3/2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的通 深国税告[2007] 2007/5/2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 青国税函[2010] 2010/5/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1/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湘国税发[2006] 2006/6/2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 2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