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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9]27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6-23
实施时间: 1999-6-2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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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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