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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第二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25]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7-2
实施时间: 2025-7-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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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今年以来,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和社会化应用,经研究,决定启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试点地区
  根据各地区意愿及前期工作基础,选择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海南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
  二、试点主要内容
  各试点省份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划和《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4〕55号)有关要求,依托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跨省报销试点工作,实现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查验、互认、报销和报销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财政电子票据报销时间、报销金额、业务流水号等报销信息反馈至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报销。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措施。各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做好经费保障,及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未纳入试点的省份,也要统筹安排2026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做好2026年全面推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相关准备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异地报销地区、报销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推动试点工作。同时要与第一批试点省份积极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
  (三)做好试点宣传。各试点省份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做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和自觉运用财政电子票据,提升财政电子票据应用范围、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财政部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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