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6-17
实施时间: 2025-6-17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6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人契税且不代缴行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二、购房人应自行到省、市及净月区政务大厅,景阳、大经路、北站房等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缴纳契税。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代收契税的房地产项目排查工作,具备缴纳条件的,开发企业应立即向税务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还购房人或转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四、各县(市)及双阳区、九台区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7部门 晋建房字[2025] 2025/9/1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 闽建办[2022]4号 2022/4/13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等部门 2021/9/29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 苏府[2016]32号 2016/3/1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 黑建函[2021]29 2021/9/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 豫建[2014]119号 2014/9/30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87号 2025/8/5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 榕地税发[2008] 2008/9/5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 榕政办[2016]18 2016/9/26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建房字[2023]20 202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