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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1131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8
实施时间: 2025-4-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16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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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商务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等单位会办的《关于加快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建议》(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1131号),现将提案中涉税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的建议
  目前税务部门主要监管依据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近年来,税务总局还陆续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号)等,对跨境电商业务的监管不断优化完善。
  二、关于“以出口申报清单为单位办理退税、结汇等,解决企业收汇、退税、监管等难题”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需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可适用退税政策。因此,目前以清单申报出口方式需定期汇总生成出口报关单,企业凭汇总报关单才能申报退税,以清单为单位申报办理退税尚不可行。
  近年来,我局持续提升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便利化服务水平。与商务部门、海关部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宣讲,对政策进行精准推送,辅导跨境电商企业用好用足现有政策,享受税收政策红利;落实海外仓出口“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举措,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座谈调研、问卷调研等多种方式收集企业意见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各项跨境电商监管服务措施,协同各相关部门积极扶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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