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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23]52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8-2
实施时间: 2023-8-2
失效时间: 2028-8-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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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省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为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正常推进和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政策的延续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青海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采集或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场价格征收。其中,野生植物出售环节中每公斤市场价格为200元以下的按15%征收;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草原野生植物按8%征收;800元以上的按3%征收。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2日起执行,有效截止日期至2028年8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24号)和《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4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日

相关附件:
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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