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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5]16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0
实施时间: 2005-11-30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64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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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发[2005]111号)收悉。关于霖园天桥商场和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如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你市两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应依法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房产原值不清或者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或者评估确定。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无法确认原值,你局可依照上述原则予以核定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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