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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服贸[2025]14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5-5-21
实施时间: 2025-5-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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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31号),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我市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2〕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1日

  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发展;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3.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二)支持数字贸易发展
  1.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
  2.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
  3.支持“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二、支持对象的一般规定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单位除外);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完成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数据填报、监测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对象的特别规定、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支持服务贸易发展(附件1)
  1.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发展(附件1-1);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附件1-2);
  3.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附件1-3)。
  (二)支持数字贸易发展(附件2)
  1.支持数字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
  2.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工作;
  3.支持“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建设。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本指南的规定递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申请材料为一次性提交,截止日期后不再接收补充或替换材料。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也视为同一项目。
  (二)市商务委组织企业申报和审核,对于其中技术性较强、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开展。审核结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市商务委根据本市服务贸易发展需要,提出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2.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3.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
  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按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六、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有效。

相关附件:
1-1.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说明(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企业发展).doc    
1-2.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说明(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doc    
1-3.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说明(支持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doc    
2.2025年度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说明(支持数字贸易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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