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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税[2025]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27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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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宣传部,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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