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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函[2025]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5-28
实施时间: 2025-5-26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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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
  根据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定已期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在全国(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试点改革期满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顺利申请补办执业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二、对于《决定》施行后在自贸试验区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分支机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第97号令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补充完善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予以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补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执业证书编号沿用原备案编号,批准执业日期为原备案设立日期,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不因审批方式转换而改变。
  三、对于《决定》施行前已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分所,其证书依然有效,财政部门不再发放新证。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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