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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5]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5-22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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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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