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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22
实施时间: 2024-3-2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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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民政局:
  《关于为福利院残疾儿童建立家庭领养帮扶制度的建议》(第160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机关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等措施,为残疾人事业提供支持,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6%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0〕121号、闽财税〔2016〕31号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下一步,福州市税务局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召开座谈会或举办政策宣讲会,围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创业补贴等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减免、奖励扶持政策开展宣传,让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群体更加了解政策、明白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税务部门将持续聚焦残障人士特殊群体,密切部门协作,充分释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支持残障人士创业就业,引导企业主动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完善特殊群体办税缴费模式,为福州残疾人事业贡献税务力量。
  领导署名:张  忠
  联 系 人:陆小辉
  联系电话:1805909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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