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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28
实施时间: 2024-4-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7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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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潘媛芬代表:
  《关于助力长者食堂“自我造血”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196号)收悉。首先感谢代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了建议。现结合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回复如下,敬请审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长者食堂”企业可适用。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号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长者食堂”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表在提案中还提到“给予优质的长者食堂运营方开展拖育拖管......其服务收益.......”,相关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再次感谢代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取得代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领导署名:陈忠元
  联 系 人:陈善福
  联系电话:0591-8625851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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