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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预[2024]58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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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沈阳市益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11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市2024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并予以公布。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附件:沈阳市2024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沈阳市2024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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