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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17
实施时间: 2025-2-17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8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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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5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信件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传真:(024)22702901
  联系人:省财政厅 王君尧 (024)22836410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7日

  附件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返还。
  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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