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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202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2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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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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