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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25]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3-21
实施时间: 2025-3-21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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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要求,经全国人大授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简化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试行工作(计划试行3年),已于2024年6月30日试行期满。为切实做好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与试点有关机构补申证书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二、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许可证书。试点结束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财政部门不再发新证。
  三、对于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财政部门补申许可证书。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做好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会〔2021〕26号)中如有与本通知事项相同且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覃籍峣、刘园
  联系电话:0771—5331557、5310695
  联系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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