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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5]228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5-3-21
实施时间: 2025-3-21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一般规定 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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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对《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联合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21日联合发布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上证发〔2023〕117号)同时废止。
  为充分评估评价体系的客观性、适用性,《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暂不实施。
  附件:
  1.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
  2.《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1_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docx    
2_《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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