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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25]17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3-12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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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转发给你们, 并将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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