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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非税[2025]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3-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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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委宣传部,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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