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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5]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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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减征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宣传部门要继续按照现行资金管理要求,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经费保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国家及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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