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代理记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2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5-2-20
实施时间: 2025-2-1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规定(期限为3年,2024年6月30日届满)。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批准设立。
  根据《决定》时限要求和新会计法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政策衔接工作,保证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顺利补申执业许可,有效提升机构市场认可度和执业规范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二、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并补发许可证书。试点取消审批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财政部门将不再发新证。
  三、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财政部门补申许可证书。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做好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 台政办发[2013] 2013/10/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 琼地税发[2003] 200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 桂财会[2025]5号 2025/3/2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 浙工商企管[201 2016/2/1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闽注会协[2011] 2011/5/4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中介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 穗国房字[2014] 2014/4/8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 青财税函[2011] 2011/2/1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2011/5/16
关于建立中介机构人才选用库和聘用注册会计师参检的通知 财驻桂监[2006] 2006/6/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 河南省财政厅公 20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