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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汇发[2024]6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17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7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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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市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实施“科汇通”试点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
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docx    
修正:

上述法规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汇发[2026]4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5-13
实施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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