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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9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0-20
实施时间: 2005-10-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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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现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11家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和新增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11家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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