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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库[2025]7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5
实施时间: 2025-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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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做好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4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科学统筹安排部门财务报告布置、编制、审核和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加强对部门单位编制工作的指导,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推动在建工程及时转固,认真做好股权投资、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和应付工程款的会计核算,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核算入账工作。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防控财务风险。
  (三)注重分析利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探索确定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结合重要行业政策落实情况,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情况、运行状况。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完善系统建设。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及时升级完善本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模块,增强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模块操作要求,完成年度编报任务,不断提高编报效率。
  二、着力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准确查实编制主体。全面梳理应纳入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维护单位基础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梳理符合编报单位名单,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准确界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和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二)认真做实对账抵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扎实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对存在的差异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为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切实强化编审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要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优化编审流程。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扎实做好数据衔接。要从基层单位做好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不断加强管理,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认真梳理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三、按要求报送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为有效提升全区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做到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数据的有效衔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工作时间安排,各级部门均需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上报前,完成与资产报表的对账工作,用对账一致的资产负债数据填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涉及全区范围内的抵销,为避免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重复进行抵销确认的情况,各级预算单位务必于2025年3月10日前完成全区范围内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对账工作。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报送要求。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需于2025年3月20日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成部门财务报告(包括报表和报告)、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详见附件)以及工作总结填报工作。各部门报送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后,要及时关注自治区财政厅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进度,各部门务必在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再次进行上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经脱密处理后报送财政厅。
  (二)各盟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由各地根据本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具体部署自行决定。
  编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
  联系电话:0471-4192630
  附件:
  1.年度部门财务报告(样式).pdf
  2.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提纲) .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5日

相关附件:
1.年度部门财务报告(样式).pdf    
2.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提纲)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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