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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25]9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2
实施时间: 2025-1-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0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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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拟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申报预算前应按要求报送配备更新计划至对应的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配备更新计划进行公车采购;严禁未批复配备更新计划,自行购置公务用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好新能源汽车更新比例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管理和内部监督。我局将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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