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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2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0
实施时间: 2025-1-2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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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地区采购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要求。
  二、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采购文件格式文本,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内容和程序。
  三、出现《通知》规定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就异常低价情形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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