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2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0
实施时间: 2025-1-2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地区采购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要求。
  二、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采购文件格式文本,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内容和程序。
  三、出现《通知》规定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就异常低价情形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沪财采[2023]31 2023/12/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有 京财采购[2006] 2006/2/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 沪财库[2012]24 2012/5/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 浙财采监[2015] 2016/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政府 沪财库[2011]14 2011/3/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 2018/6/15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 国函[2025]68号 2025/7/2
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大数据应 2026/9/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2] 2012/10/20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4]27号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