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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2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1-20
实施时间: 2024-11-20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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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情况,我们对《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财规〔2023〕7号)附件2《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涉及原第35—38项的设定依据和处罚标准,其中,原第36和37项合并为第36项并统一了裁量情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

  《关于修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会计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23年出台的《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会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需要依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合并处罚事项。新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将伪造、变造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合并为一条,修订的裁量基准据此将原处罚事项进行了合并,并统一了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
  二是增加处罚种类。新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了警告和通报批评,修订的裁量基准据此完善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三是提高处罚标准。新会计法提高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修订的裁量基准根据裁量情节对照进行了重新设定。
  三、如何适用?
  裁量基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制定和修改《裁量基准》,主要是为了保证执法尺度的相对统一,避免出现滥用行政裁量权和执法畸轻畸重等情形,财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仍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相关附件:
附件:《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5、36、38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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