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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4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4]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11
实施时间: 2024-3-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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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水利厅:
  岳辉代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长汀全国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建议》(第1344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支持碳汇相关税收政策
  (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购买碳汇并取得相应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为推进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保护和提升,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激励作用,鼓励纳税人从事种植业、林业,增强森林、草原、湿地的碳吸收能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直接从事种植业、林业等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现行碳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李陈旋
  联系电话:0591-63118197,186504794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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