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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4-12-17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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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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