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24]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16
实施时间: 2024-1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2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确认,河西区红十字会等7家群众团体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附件: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

  1.河西区红十字会
  2.河北区红十字会
  3.宁河区红十字会
  4.东丽区红十字会
  5.静海区红十字会
  6.津南区红十字会
  7.滨海新区红十字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38 2014/10/27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 青财税[2016]12 2016/6/6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0]7号 2020/5/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1] 2011/7/2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3/1/3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2012]16 2012/10/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1] 2011/11/23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 厦财税[2024]3号 2024/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2021/11/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4] 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