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资源税 > 水资源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2024]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4
实施时间: 2024-12-1
失效时间: 2029-11-30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0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国家授权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3%,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以及市区的95%,县分享区域内的90%;
  六、改革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及黑龙江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相关附件:
附件_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5/1/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12/1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55号 2016/7/1
北京市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取水许可 京水务资[2018] 2018/12/17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加大水资源税统筹调 2025/5/20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 辽财税[2024]32 2024/12/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山 2018/1/3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9/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财法税[2024] 2024/12/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的 2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