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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非[2023]18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4-2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8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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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便于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编制了《2023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2023年沈阳市本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清单的依据
  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为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同时明确了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执收部门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目录清单调整情况
  依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价格函〔2023〕1号),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由3500元/例降为2200元/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4000元/例降为3500元/例。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三、其他事项
  1.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执收单位在工作中若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需随时向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附件:
  1.2023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2.2023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doc
  3.2023年沈阳市本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doc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相关附件:
1.2023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2.2023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doc    
3.2023年沈阳市本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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