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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非[2023]18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4-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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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现对《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部分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调整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调整内容: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清单中其他部分仍按《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沈财非〔2023〕100号)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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