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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11-25
实施时间: 2024-11-25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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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24年临近尾声。请本市会计人员妥善安排好学习时间,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和测试。
  1.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和属地关系调转模块已于2024年8月上线。请需要办理信息采集、变更和属地关系调转的会计人员登录财政部网站(https://ausm.mof.gov.cn/index/)提交相关申请。
  目前,全国统一平台的继续教育模块相关功能已上线,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变更或调入的本市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机构

网址

电话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远程教育网

https://shczj.esnai.net

4009005955

正保会计网校

https://jxjy.chinaacc.com/shs

4008104588

东奥会计在线

https://shanghai.dongao.cn

4006275599

中税网

https://kj.taxchina.com/shanghai

4006008999

  2.2023年度继续教育报名和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24时,学习及测试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24时。届时未完成测试或测试不合格者,相关继续教育学分将不予确认,费用不予退还。
  3.2024年度继续教育原则上应在2024年完成学习和测试。因故未能完成的,可在2025年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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