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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闽财综函[2015]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5
实施时间: 2015-3-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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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财政部《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已函复交通部,现将有关内容函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办税〔2014〕101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以船舶吨位为依据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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