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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水财审[2018]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5-14
实施时间: 2018-5-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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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闽水财〔2016〕35号)规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入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由现行适用税率11%调整为10%。
  二、本次调整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本次税率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5月14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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