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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9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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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期限、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上述减免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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