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资产[201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3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各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做好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相关合同等约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认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用地合同等约定的情况,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提供相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土地使用费按年一次征收,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华聚塑胶有限公司享受中西部地 皖国税函[2003] 2003/2/1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 1997/6/19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2014/9/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浙国税外[2003] 2003/3/1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鄂国税发[2003] 2003/12/19
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号 2018/2/22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 冀工商字[2012] 2012/3/9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赣商务规字[202 2021/4/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级以下审批机关审批部分外商投 宁政规字[2012] 2012/4/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费的通知 粤财外[2002]31 2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