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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字[2024]124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0-9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4-12-31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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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部门、中央驻青单位,各社会团体、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财政厅对《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24年8月29日

相关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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