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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24]4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3-27
实施时间: 2024-3-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8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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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24〕14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向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55004061),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9元)。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及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426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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