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24]4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3-27
实施时间: 2024-3-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0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商请重新核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24〕14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向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55004061),每人每科69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9元)。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及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426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昆明市养犬管理费 云价收费[2011] 2011/1/17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 黑价联[2012]39 2012/5/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定保密电话月租费等收费 苏财综[2011]68 2011/11/7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价[2009]213号 2009/9/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 闽价服[2009]39 2009/11/1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确定“琴岛通”普 青价格[2011]80 2011/10/10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 云发改物价[201 2011/5/15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 宁价费发[2005] 2005/9/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苏价费[2013]33 2013/9/27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 津价管[2011]46 2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