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25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22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4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收取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编码155004015),变更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费(编码155004015)。
  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编码155007),高级每人700元(编码155007001)、中级每人500元(编码155007002)、初级每人200元(编码155007003),取消中高级职称答辩费(编码155007004)。
  三、请各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收费单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费参加本市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
  六、本函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函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函为准。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相关附件: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 京发改[2024]49 2024/3/27
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证上[2022]65 2022/7/19
关于降低股票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2/4/29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 川发改价格[201 2012/8/1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 粤价函[2009]14 2009/2/24
关于民用航空从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 2012/12/29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遴选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的通 2025/6/4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 浙价费[2003]20 2003/6/5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1] 2011/2/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 闽价费[2012]18 201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