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16]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3-4
实施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1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商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性资金、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几项政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中,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我市未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我市仅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该项基金已于2012年7月起暂停征收,并于2015年正式取消基金项目;育林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今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执行零标准和停征;水库移民扶持类基金只涉及项目名称合并调整,具体征收政策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对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执行。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3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2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2] 2022/4/2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 晋财综[2015]15 2015/4/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免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 津财综[2003]17 2003/5/29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 沈财非[2023]18 2023/1/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年6月30日] 2025/7/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6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 吉财税[2017]54 2017/8/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 桂财税[2018]9号 2018/4/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0306] 2025/3/6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渝财综[2019]23 2019/7/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 市财函[2026]16 202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