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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89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6-14
实施时间: 2024-6-14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9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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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员提出《关于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建议》(第1189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国家及我省会计职称政策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相关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同时也明确了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自2019年起,山东、湖北、河南、上海、湖南、北京、辽宁、海南等省(市)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先后制定了注册会计师与高级会计师职称相关衔接政策。
  当时,我省基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考虑,在2020年修订《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时,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即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职称,会计师职称取得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财政厅正着手研究我省注册会计师与高级会计师职称之间的相关衔接政策,适时启动《条件》修订工作。《条件》修订将根据国家、省相关职称制度政策,对注册会计师与高级会计师职称相关衔接政策进行认真研究,探索制定注册会计师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基本条件,逐步建立注册会计师参加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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