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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6-7
实施时间: 2010-6-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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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 ,经研究 ,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复缴纳草原植被恢费的收费标准 ,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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