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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市监规[202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7-12
实施时间: 2024-7-12
失效时间: 2029-7-1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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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标准,根据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全省适用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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