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函[2024]5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7-26
实施时间: 2024-7-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基金会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4-2028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7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6] 2016/5/27
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 2018/10/3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 黑财税[2011]4号 2011/1/7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5] 2015/3/28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 津财税政[2022] 2022/11/1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粤财法[2018]8号 2018/4/8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2026年度 2023/6/2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鲁财税[2013]50 2013/12/11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202 陕办财税[2024] 2024/12/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20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