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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政策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29
实施时间: 2024-2-29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1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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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雄安新区分局;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以及更好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雄安新区扩大实施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额度。雄安新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支持调整“投注差”借用外债模式。雄安新区内注册的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雄安新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境外上市外汇业务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见附件1、附件2)。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雄安新区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见附件3)。
  五、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雄安新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可共享外债额度(见附件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4年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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